4川广安市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多少?_四川(四川广安(广安市(农村(农村土地(土地征用(补偿(标准(多少
土地赔偿标准第二十7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: (1)征用耕地,属水田、菜地、鱼塘的,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;属其他耕地的,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八倍补偿; (二) 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,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6十至百分之7十补偿;原属耕地的,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; (3) 征用非经济林地,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4十补偿; (4)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、滩涂,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6十至百分之7十补偿; (五)征用盐田,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; (6) 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,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