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东坡易传》第3十八卦 睽 火泽睽 离上兑下
第3十八卦 睽 火泽睽 离上兑下
“睽”:小事吉。
《彖》曰:“睽”,火动而上,泽动而下,2女同居,其志不同行。说而丽乎明,柔进而上行,得中而应乎刚。
谓五也。
是以“小事吉”。
有“同”而后有“睽”。“同”而非其情,“睽”之所由生也。“说”之丽“明”,柔之应刚,可以说是“同”矣,然而不可大事者,以2女之志不同也。
天地“睽”而其事同也,男女“睽”而其志通也,万物“睽”而其事类也。“睽”之时用大矣哉!
人苟惟“同”之知,若是必“睽”。人苟知“睽”之足以有为,若是必“同”。是以自其“同”者言之,则2女同居而志不同,故其吉也小;自其“睽”而“同”者言之,则天地“睽”而其事“同”,故其用也大。
《象》曰:上火下泽,“睽”,君子以同而异。
“同而异”,晏平仲所谓“和”也。
初9:悔亡。丧马,勿逐,自复。见恶人,无咎。
《象》曰:“见恶人”,以辟咎也。
“睽”之不相应者,惟初与4也。初欲适4而4拒之,悔也。4之拒我,逸“马”也,“恶人”也。4往无所适,无归之马也。马逸而无归,其势自复;马复,则“悔亡”矣。人惟好同而恶异,是以为“睽”。故美者未必婉,恶者未必狠,从我而来者未必忠,拒我而逸者未必贰。以其难致而舍之,则从我者皆吾疾也,是相率而入于咎尔。故“见恶人”,所以“辟咎”也。
92:遇主于巷,无咎。
《象》曰:“遇主于巷”,未失道也。
“主”,所主也。有所适,必有所主。92之进,则主五矣。“巷”者,2五往来相从之道也。使2决从五,则见主于其室;五决从2,则见主于其门。所以相遇于巷者,皆有疑也。何疑也?疑4之为寇也。然而犹可以“无咎”者,皆未失相从之道也,特未至尔。
63:见舆曳,其牛掣。其人天且劓,无初有终。
《象》曰:“见舆曳”,位不当也;“无初有终”,遇刚也。
3非6之所宜据,譬之乘舆而非其人也。非其人而乘其器,无人则肆,有人则怍矣。故63见上9,曳其轮而不进,击其牛而去之。夫63配上9,而近于94,94其寇也,无所应而噬之,未达于配而噬于寇,是以“天且劓”也。乘非其位而汙非其配,可以获罪矣,然上9犹脱弧而纳之,上9则大矣。有是大者容之,故“无初有终”。
94:睽孤,遇元夫。交孚,厉,无咎。
《象》曰:“交孚”“无咎”,志行也。
“睽”之世,阳惟升,阴惟降。92升而遇五,故为遇主;94、上9升而无所遇①,故为“睽孤”。元夫,初9也。夫两穷而后相遇者,不约而交相信,是以虽危而“无咎”也。
“校注”
①94、上9升而无所遇:《苏氏易传》无“上9”,误。
6五:悔亡。厥宗噬肤,往何咎?
《象》曰:“厥宗噬肤”,往有庆也。
6五之配,92也;92之“宗”,94也。2与4同功,故亦曰“宗”。“肤”,63也,自五言2之宗,故曰“厥宗”。6五之所以疑而不适2者,疑4之为“寇”也,故告之曰:4已噬3矣。夫既已噬3,则不暇寇我;我往从2,何咎之有?
上9:睽孤,见豕负涂,载鬼1车,先张之弧,後说之弧。匪寇,无媾;往,遇雨则吉。
《象》曰:“遇雨”之“吉”,无疑亡也。
上9之所见者,63也。汙非其配,“负涂”之豕也。载非其人,“载鬼”之车也。是以张弧而待之,既而察之曰:是其所居者不得已,非与寇,为媾者也,是以说弧而纳之,阴阳和而雨也。天下所以“睽”而不合者,以我求之详也;夫苟求之详,则孰为不可疑者?今63之罪,犹且释之;“群疑”之“亡”也,不亦宜哉!